阿摩:沒有目標的人,永遠為有目標的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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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錯】 - 公職◆刑法 -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難度:(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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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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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關於緩刑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宣告三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
(B)緩刑期內因過失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
(C)緩刑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
(D)緩刑之效力不及於保安處分之宣告


2(C).

1995.甲為了強取乙之財物,持刀將乙殺死後,再將乙所攜帶之金錢取走。請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處斷?
(A)成立殺人罪與強盜罪之實質競合犯
(B)成立強盜罪之結果加重犯
(C)成立強盜罪之結合犯
(D)成立殺人罪與強盜罪之想像競合犯
(E)成立加重強盜罪


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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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為刑事庭法官,經媒體披露其正辦理一重大案件。丙欲向甲行賄,打電話至甲家中,為甲之妻乙 接聽。乙為貪財之人,乃向甲偽稱丙將償還借款,要甲下班後到丙家拿取,甲不疑有他,收受丙之 賄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之違背職務行賄罪,雖丙只是要求甲在其司法裁量的容許空間,做最低度 之處罰,但基於司法之廉潔性,丙仍應成立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之行賄罪
(B)甲雖有收受賄款之行為,但因欠缺主觀之受賄故意,不論其客觀事實是否為違背職務之行為,皆 不成立受賄罪
(C)乙利用甲之身分、職務實行收受賄款行為,甲不知情,應認甲為乙之傳達使者,乙為間接正犯, 成立刑法第 121 條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D)甲為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如其知悉丙所交付為賄款且收受時,無論其是否為不實裁判,皆可依 刑法第 124 條成立枉法裁判罪


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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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刑法第 134 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 刑至二分之一。…」甲為交通警察,某日執行交通指揮時,與民眾 A 發生爭執,甲一時情緒失控, 舉槍將 A 擊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殺人罪,依刑法第 134 條之規定,甲之殺人行為,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處罰
(B)刑法第 134 條之「假借職務上之權力」,限於該公務員係合法執行職務為必要
(C)依刑法第 134 條之規定,雖該公務員客觀上並無權力或可資假借之情狀,但因具有公務員身分, 儘管觸犯瀆職罪章以外之罪,仍應依本條加重處罰
(D)刑法第 134 條所謂「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只要滿足其一要件即為已足,並非必須 就其權力、機會方法同時假借,方有本罪之適用


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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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刑法第 154 條第 1 項規定,「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下列描述,何者正確?
(A)本罪所處罰的結社,僅限以犯罪為宗旨的結社,當結社名稱不符犯罪目的之認定,且結社方式為公開,不能認為是以犯罪為宗旨的結社
(B)本罪處罰參與犯罪結社行為,只要有參與行為即成立本罪,不以參與後確實實行特定犯罪為必要
(C)本罪所謂以犯罪為宗旨是指在國內犯罪為限,如果行為人結社目的在於從事國境外的犯罪行為,則不成立本罪
(D)本罪處罰行為犯,但限於行為人有直接故意始能成立,如果行為人不明知該結社是以犯罪為宗旨,可以主張欠缺直接故意而不該當本罪之構成要件


【非選題】
四、甲偽造大學註冊繳費通知單,上記載某人頭帳號,寄送給法律系學生乙, 乙在匯入款項後經校方通知始知受騙,請問:在乙委任律師提起自訴前, 檢察官已進行偵查,法院應如何處理?又如果乙委任律師提起自訴後, 檢察官才開始偵查,且檢察官在不知有自訴之情形下,將甲以犯詐欺取 財罪嫌提起公訴,則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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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零開始重新開始剛剛做了阿摩測驗,考了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