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甲僱請乙、丙殺害 X。乙、丙原本預定一同前往作案,未料丙當天臨時在路上發生車禍,未依約到場,乙
遂獨自依照二人先前商議好的計畫,翻牆進入 X 宅,以麻藥迷昏被害人後行兇,只是卻誤認 Y 宅為 X 宅,
殺死的是 Y 而非 X。就上述事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甲教唆乙、丙殺害的對象是 X 而非 Y,故對於 Y 之死亡,甲不構成殺人罪教唆犯;
(B)因乙、丙原本商議殺害的對象是 X 而非 Y,故對於 Y 之死亡,丙不構成殺人罪共同正犯;
(C)因丙當天未到場,未著手於犯行,故對於 Y 之死亡,不構成殺人罪共同正犯;
(D)對於 Y 之死亡,乙、丙構成殺人罪共同正犯,甲亦構成教唆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