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所見所聞,改變一生,不知不覺,斷送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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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分5 秒)
模式:精熟測驗
科目:公職◆政府採購法規(概要、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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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

12下列何者錯誤?
(A)機關依採購法第72條第1項辦理部分驗收,其 所支付之部分價金,以支付該部分驗收項目者為限,並得視不符 部分之情形酌予保留。
(B)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 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 查驗供驗收之用。
(C)機關依採購法第72條第1項通知廠商限期改 善、拆除、重作或換貨之限期,應於契約預先規定。
(D)結算驗收 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除有特殊情形經核准者外,機關應於驗收 完畢後15日內填具。


2(B).

81 機關辦理未經公開程序之採購,廠商於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本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機關得決標予該廠商。
(A)O
(B)X


3(B).

19 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所定期限之計算,其經機關通知及公告者,廠商接獲通知之日及機關公告之日不同時,以日期在前者起算。
(A)O
(B)X


4(B).

18 採購異議或申訴以言詞或書面提出均可。
(A)O
(B)X


5(A).

11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招標機關評估其事由,認其異議或申訴有理由者,應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
(A)O
(B)X


6(B).

69 廠商對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規定提出申訴。
(A)O
(B)X


7(A).

68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申訴,經申訴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政府採購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尚不必先確定該廠商是否提起行政訴訟。
(A)O
(B)X


8(B).

67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申訴,經申訴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政府採購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先確定該廠商未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再將其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A)O
(B)X


9(B).

28 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採購金額為新臺幣90萬元),認其招標文件對於廠商資格之規定有違反法令,乃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復不服招標機關對於異議所為之決定,可於收到機關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15日內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A)O
(B)X


10(B).

23 小額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01條通知廠商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規定。
(A)O
(B)X


11(B).

12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與廠商之履約爭議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因廠商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A)O
(B)X


12(B).

8 廠商對採購之過程提出異議,其過程未經通知或公告者,須於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10日內提出,且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20日。
(A)O
(B)X


13(B).

72 機關對於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所為通知,應附記廠商不服該通知時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15日內向機關提出書面異議。
(A)O
(B)X


14(B).

20 廠商投標前得對機關招標文件之事項以書面向招標機關申請調解。
(A)O
(B)X


15(A).

75 招標機關處理異議為不受理之決定後,仍得評估其事由,於認為異議有理由時,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
(A)O
(B)X


16(A).

70 廠商對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規定提出申訴。
(A)O
(B)X


17(B).

74 招標機關處理異議為不受理之決定後,縱認為異議有理由時,仍不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
(A)O
(B)X


18(B).

26 機關通知廠商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廠商不服該通知向機關提出書面異議,機關對此異議作成維持原決定之結果,廠商不服該處理結果,復向機關以書面表示不服,機關於收到該書面後應於5日內移文至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A)O
(B)X


19(B).

34 採購申訴應具申訴書,惟異議得以言詞向機關提出。
(A)O
(B)X


20(A).

13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與廠商之履約爭議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A)O
(B)X


21(B).

3 廠商與機關發生履約爭議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該會作成調解建議函送雙方,並請雙方於一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表示是否同意建議,嗣廠商來文同意建議,機關遲未回復,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再酌定一定期間命機關為同意與否之意思表示,逾期仍未回復時,得以機關同意調解建議處理。
(A)O
(B)X


22(B).

44 廠商對於未達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異議處理結果不服,而向招標機關提出不服之事實及理由者,機關應將其移送於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並通知申訴廠商。
(A)O
(B)X


23(B).

31 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政府採購履約或驗收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
(A)O
(B)X


24(B).

24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政府採購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仲裁法有關調解之規定。
(A)O
(B)X


25(A).
X


21 機關辦理採購,與廠商之履約爭議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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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宜靜剛剛做了阿摩測驗,考了9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