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為某工廠之負責人,將未經處理之廚餘廢水直接排放到附近溪流,嚴
重污染河川。A 縣環保局經民眾檢舉,乃派稽查人員乙到場稽查。乙依
水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之規定,向甲出示證明文件,欲
進入工廠檢查污染物來源及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並進行採樣,甲拒
絕配合。乙不得其門而入,乃逕自繞到工廠外之廢水排放口採樣廢水,
帶回化驗,化驗結果超標,A 縣環保局乃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對甲之工
廠裁處罰鍰。
試問:
【參考法條:水污染防治法】
第 26 條第 1 項、第 3 項:「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事業、污水
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場所,為下列各項查證工作:一、檢查污染
物來源及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三、採樣、流量測定及有關廢(污)水
處理、排放情形之攝影。(第 1 項)」、「對於前二項查證,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3 項)」
【題組】
⑴甲拒絕乙進入工廠檢查,乙得否強制進入?(1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