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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卷測驗 - 113 年 - (最新版)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作業(113/07/27)_是非題151-201#12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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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

151.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屬特殊採購之技術服務,招標文件得規定廠商資本額不低於招標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一。
(A)O
(B)X


2(B).

152.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技術服務採購,得採固定費用或費率之最有利標, 如果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自願減價,機關仍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原定固定費用或費率決標。
(A)O
(B)X


3(B).
X


153.受機關委託之技術服務廠商,所訂定之技術規格如屬特殊技術規格,應要求該廠商於提出技術規格前,向機關書面說明其必要性。
(A)O
(B)X


4(B).
X


154.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辦理監造服務,其派遣留駐工地,持續性監督施工廠商按契約及設計圖說施工及查證施工廠商履約人員之資格、人數、是否專任、留駐工地期間及權責分工,應於委託契約載明。
(A)O
(B)X


5(B).
X


155.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招標文件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服務之項目、工作內容及需求計畫。其需求計畫之內容並得包括計畫緣起、需求說明、基地現況、地質資料、工程經費上限、預計提供技術服務之期程等。
(A)O
(B)X


6(B).
X


156.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可於招標文件之契約條款預先約定監造技師或建築師必須於查驗、初驗及驗收時親自到場辦理或會辦,缺席者以違約處理。
(A)O
(B)X


7(B).
X


157.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建造費用,招標文件可載明不包括刨除路面有價料之金額。
(A)O
(B)X


8(B).
X


158.廠商有施工品質不良或其他違反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情事,機關得依契約約定暫停發放工程估驗款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並得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規定處理。
(A)O
(B)X


9(B).
X


159.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紀錄應於7個工作天內送工程主辦機關;其應檢討改善者,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期限內改善完妥後,報查核小組備查。
(A)O
(B)X


10(B).
X


160.機關委託監造,應於招標文件內明訂:監造單位所派監工人員之資格及人數,並依據監造計畫執行監造作業。其未能有效達成品質要求時,得隨時撤換之。
(A)O
(B)X


11(B).
X


161.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進行查核時,應依相關法令及工程契約約定,查核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
(A)O
(B)X


12(B).
X


162.機關工程採購契約得訂明保固期間內,採購標的因瑕疵致無法使用時,該期間得不予計入保固期。
(A)O
(B)X


13(B).

163.允許共同投標案件,機關可視個案需要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文件應由全體共同投標廠商具名及簽署,且不允許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以利後續發生履約爭議時釐清權責。
(A)O
(B)X


14(B).

164.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技術服務之評選,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者,應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仍得參加評選。
(A)O
(B)X


15(B).

165.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建築工程採購,雖於招標文件指定特定廠牌之門片型式,只要不提及廠牌名稱,即無綁標之虞。
(A)O
(B)X


16(B).

166.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以收支相抵所剩金額為採購金額。
(A)O
(B)X


17(B).

167.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得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以抽籤方式擇定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A)O
(B)X


18(B).

168.招標文件規定於驗收完成後一次給付契約價金,無預付款。決標後因物價飆漲,機關應廠商要求變更契約給付契約總價20%之預付款,符合公平合理原則。
(A)O
(B)X


19(B).

169.某統包工程允許建築師與營造業共同投標,並於招標文件明定同時符合前述資格者可單獨投標。甲營造業因不具建築師資格,而與乙建築師共同投標, 惟得標後因乙破產致無法共同履約,其契約所有權利義務,得由甲繼受,並可視需要提出與乙原資格條件相當之廠商,共同承擔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
(A)O
(B)X


20(B).

170.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且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 款所定情形,均應報經主管機關認定,始可採限制性招標。
(A)O
(B)X


21(B).

171.機關於開標時發現廠商間押標金繳交支票號碼有連號,機關即可逕行認定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 者」情事。
(A)O
(B)X


22(B).

172.廠商因契約關係履行機關之採購案,機關內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意見,均可指示廠商辦理,以利效率。
(A)O
(B)X


23(B).

173.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案件,應依據「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財物採購亦同。
(A)O
(B)X


24(B).

174.機關辦理採購有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資格允許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者,就該部分不同投標廠商間所提出之分包廠商,除有符合依共同投標辦法第7 條但書規定情形外,不得相同。
(A)O
(B)X


25(B).

175.除傳統之發包方式外,在可提升採購效率、確保品質,縮短工期及無增加經費之虞情形下,可將設計、監造與施工併於同一採購契約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以縮短執行時程。
(A)O
(B)X


26(B).

176.經第1次公告招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之案件,雖有廠商異議或申訴在處理中者,如計畫時程已落後之工程標,機關仍可依採購法第22條第1 項第1款規定,不另公告招標,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A)O
(B)X


27(B).

177.公開閱覽之承辦單位應將閱覽廠商或民眾之意見彙整加以列管,廠商或民眾意見之處理,應以密件方式辦理。
(A)O
(B)X


28(B).

178.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採購,其招標文件所定工程總預算,僅係參考性質非限制條件,為避免扼殺廠商之創造力,廠商服務建議書所提供之工程總預算,應不受該工程總預算之限制。
(A)O
(B)X


29(B).

179.委託技術服務採購,為落實市場競爭機制,原則上採用最低標決標之方式。
(A)O
(B)X


30(B).

180.履約時間在1年以上之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無須於契約中訂明物價指數調整之約定,屆時服務費用自動會隨工程結算金額之物價指數調整而調整。
(A)O
(B)X


31(B).

181.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其委託技術服務項目,不論工程性質及規模大小,統一照錄「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所列之所有技術服務項目即可。
(A)O
(B)X


32(B).

182.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其細部設計之審查所耗期間,一律免計工期。
(A)O
(B)X


33(B).

183.工程採購訂有初驗程序者,於初驗階段,適用採購法第72條第2項減價收受 之規定。倘擬減價收受,得於依採購法第72條規定辦理驗收程序之前採行。
(A)O
(B)X


34(B).
X


184.工程採購訂有初驗程序者,於初驗階段,尚無採購法第72條第2項減價收受規定之適用。倘擬減價收受,應於依採購法第72條規定辦理驗收程序之後採行。
(A)O
(B)X


35(B).

185.機關委託工程設計、監造,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工程採購無底價且無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者,建造費用以工程預算代之。但不得扣除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
(A)O
(B)X


36(B).
X


186.機關委託工程設計、監造,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工程採購無底價且無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者,建造費用以工程預算代之。但應扣除規費、規劃 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營業稅、土地及 權利費用、法律費用、主辦機關所需工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及招標文件所載其他除外費用及稅捐等。
(A)O
(B)X


37(B).

187.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之計費方式者,申請公有建築物候選綠建築證書或綠建築標章之服務費用, 得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由機關參考附表1至附表4訂定費率,簽報機關 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A)O
(B)X


38(B).
X


188.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之計費方式者,申請公有建築物候選綠建築證書或綠建築標章之服務費用, 不含於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範圍,應單獨列項供廠商報價,或於招標文件 中載明固定費用。
(A)O
(B)X


39(B).

189.工程專案管理技術服務(不含施工監造)建造費用百分比參考表所列服務費 用參考值,包括規劃與可行性評估、規劃、設計、招標、決標、施工督導與 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其中可行性研究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五、規劃之 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五、工程設計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三十五、招標、決 標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十、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四 十五為原則。各機關不得自行調整。
(A)O
(B)X


40(B).
X


190.工程專案管理技術服務(不含施工監造)建造費用百分比參考表之參考值包 括規劃與可行性評估、規劃、設計、招標、決標、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 詢及審查。其中可行性研究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五、規劃之諮詢及審查占 百分之五、工程設計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三十五、招標、決標之諮詢及審 查占百分之十、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四十五為原則。 各機關仍得自行調整。
(A)O
(B)X


41(B).

191.機關辦理預算金額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工程採購,廠商於開工後10日內, 將品管人員之登錄表報監造單位審查並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主管機 關資訊網路系統備查;品管人員異動時,亦同。
(A)O
(B)X


42(B).
X


192.機關辦理預算金額新臺幣2,000萬元以上工程採購,廠商應於開工前,將品 管人員之登錄表報監造單位審查並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主管機關資 訊網路系統備查;品管人員異動時,亦同。
(A)O
(B)X


43(B).

193.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技術服務採購,採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者,應於 開標前訂底價。
(A)O
(B)X


44(B).
X


194.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技術服務採購,以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為原則。
(A)O
(B)X


45(B).

195.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 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技術服務採購,仍應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
(A)O
(B)X


46(B).
X


196.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 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技術服務採購,亦可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
(A)O
(B)X


47(B).

197.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直接薪資 不包括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
(A)O
(B)X


48(B).
X


198.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直接薪資 包括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
(A)O
(B)X


49(B).

199.機關辦理機械系統、號誌系統、昇降設備、冷凍空調、節能績效工程等設備 工程,不得採統包方式辦理。
(A)O
(B)X


50(B).
X


200.機關辦理建築物工程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得採統包方式辦理。
(A)O
(B)X


51(B).

201.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刊登廠商拒絕往來之處置,應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 之規定辦理,不得任意增加其他條款。惟如有就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 形補充說明其適用情形者,無須於招標文件敘明。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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