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發單位甲,欲於中部科學園區進行開發,因此就其開發計畫,依規定 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並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B 轉送環評主管機關 A 進行審查。然而,A 機關未進行評估所必要的在地居民健康風險評估,即做成該開發案審查通過之結論。甲隨之在取得 B機關所核發的開發許可後,便開始於園區進行開發。當地居民乙與丙,對於 A 機關審查認定系爭開發案對在地環境沒有影響之決定,有所不服,欲依法請求救濟。試問:
參考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 條:「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4 條第 1 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
【題組】
(一)A 機關審查通過之結論,其行政行為之定性為何?乙與丙並非該決定
之相對人,可否依法請求救濟?(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