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民提起行政訴訟,必須主張「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被侵害。請問如何判斷人
民所主張的法律地位具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性質?又請問甲之鄰居開設
餐廳,生意鼎盛,但廚房油煙味燻得甲受不了。假如該餐廳確實偶有排放廚房廢氣
不合格之時,請問甲有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請求環保主管機關勒令該餐廳
「歇業」?(25 分)
參考法條: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31 條 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四(略)
五、餐飲業從事烹飪,致散布油煙或惡臭。
六(略)
前項空氣污染行為,係指未經排放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行為。
第三項(略)
第 60 條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作為或污染源之操作,或命停工或停業,必要時,
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證或勒令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