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重複出現的題目,才是最重要的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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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循序漸進模式
【常錯】 - 公職◆刑法 -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 刑法及犯罪學 -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 警大◆憲法(含法學緒論)難度:(5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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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有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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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某甲舉槍殺某乙,乙倒臥血泊中,嗣經路人丙載送醫院,得免一死,此屬於:
(A)障礙未遂
(B)不能未遂 47
(C)中止未遂
(D)迷信犯。


2(D).

476.關於緩刑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宣告三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
(B)緩刑期內因過失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
(C)緩刑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
(D)緩刑之效力不及於保安處分之宣告


3(C).

1995.甲為了強取乙之財物,持刀將乙殺死後,再將乙所攜帶之金錢取走。請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處斷?
(A)成立殺人罪與強盜罪之實質競合犯
(B)成立強盜罪之結果加重犯
(C)成立強盜罪之結合犯
(D)成立殺人罪與強盜罪之想像競合犯
(E)成立加重強盜罪


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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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刑法第 134 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 刑至二分之一。…」甲為交通警察,某日執行交通指揮時,與民眾 A 發生爭執,甲一時情緒失控, 舉槍將 A 擊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殺人罪,依刑法第 134 條之規定,甲之殺人行為,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處罰
(B)刑法第 134 條之「假借職務上之權力」,限於該公務員係合法執行職務為必要
(C)依刑法第 134 條之規定,雖該公務員客觀上並無權力或可資假借之情狀,但因具有公務員身分, 儘管觸犯瀆職罪章以外之罪,仍應依本條加重處罰
(D)刑法第 134 條所謂「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只要滿足其一要件即為已足,並非必須 就其權力、機會方法同時假借,方有本罪之適用


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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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刑法第 154 條第 1 項規定,「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下列描述,何者正確?
(A)本罪所處罰的結社,僅限以犯罪為宗旨的結社,當結社名稱不符犯罪目的之認定,且結社方式為公開,不能認為是以犯罪為宗旨的結社
(B)本罪處罰參與犯罪結社行為,只要有參與行為即成立本罪,不以參與後確實實行特定犯罪為必要
(C)本罪所謂以犯罪為宗旨是指在國內犯罪為限,如果行為人結社目的在於從事國境外的犯罪行為,則不成立本罪
(D)本罪處罰行為犯,但限於行為人有直接故意始能成立,如果行為人不明知該結社是以犯罪為宗旨,可以主張欠缺直接故意而不該當本罪之構成要件


【非選題】
二、試回答下列各題:

【題組】 ⑴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有何不同?(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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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零開始重新開始剛剛做了阿摩測驗,考了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