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文 背景資料: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第 2 項: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
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 67 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
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 1 人。
同法第 43 條第 2 項略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第 38 條第 2
項標準之機關(構),應定期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
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
(二)茲有身心障礙者林○○先生具名,向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
部)投書謂:新北市○○股份有限公司有員工 100 人,卻未進用身
心障礙者,有違法之嫌;另建議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優良單位,應
予鼓勵。
(三)衛福部將該投書函轉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請其卓處逕復並副知該
部。
(四)新北市政府派員訪視結果:該公司員工總人數確為 100 人,但未進
用身心障礙者,惟皆依規定如數繳交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差額補
助費;且公司負責人業允諾,擬自明(110)年元月起,設法進用
身心障礙者。
(五)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每年皆辦理金展獎,表揚對進用身心障礙者
工作績優之機關(構);又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每年亦對超額進用單
位,頒發超額進用獎勵金及獎牌,以資鼓勵。
問題:
請依上開背景資料,試擬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之復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