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於其住處頂樓飼養鴿子,影響附近環境衛生,經民眾一再向A市環境保
護局陳情,A市環保局所屬環保稽查員乃於109年2月4日上午10時40分許
會同警方前往稽查,認定甲於前揭地點飼養鴿子,確實有未妥善清掃管
理,造成羽毛、糞便四溢之情形,顯已影響環境衛生,即依違反廢棄物清
理法第27條第9款規定告發,並依同法第50條規定裁處甲新臺幣1,200元罰
鍰,並限期至109年2月20日完成改善,屆時未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甲屆
期未報請A市環保局查驗,試問環保局是否應查驗,未改善者,始得逐日
處罰?又得否一次按日數裁罰合併送達?(25分) 參考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其餘各款略)
九、飼養禽、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
者,按日連續處罰:
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
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
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廢棄物清理法第61條
本法所稱按日連續處罰,其起算日、暫停日、停止日、改善完成認定查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3條第2項
本法所稱改善完成,指完成前項改善行為,並檢齊證明文件報請處分機關查驗,經處分機關查驗
符合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