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於花蓮縣,民國 112
年 6 月 4 日(星期日)病逝於臺北市,甲與配偶共育有 3 個兒子,大兒子 30 歲已婚,並育有一對龍鳳胎子女 4 歲;二兒子 25 歲未婚、小兒子
15 歲未婚,甲死亡時留有遺產包括:銀行存款 1,500 萬元;高雄市房屋一間市價 1 億 5,000 萬元(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3,000 萬元,土地公告現
值 5,000 萬元,土地公告地價 3,500 萬元);上市股票一批,購入成本
1,200 萬元,112 年 6 月 2 日(星期五)收盤價為 2,500 萬元,112 年 6
月 5 日(星期一)收盤價為 2,625 萬元。此外,無任何負債與保險。甲曾於 111 年 5 月 2 日贈與配偶現金 500 萬元。若甲的大兒子拋棄繼承,由甲的孫子女繼承,另甲的配偶未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拋棄繼承。請回答下列問題:(計算題請詳列計算式,否則不予計分)
【題組】
(一)遺產總額、遺產淨額及應繳納遺產稅各為多少?(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