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A 國人甲與 B 國人乙締結婚姻,婚後居住於東京,之後基於工作關係遷居臺灣並設定住所於臺北。數年後,兩人因個性不合時常爭吵,決定離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關於甲、乙兩人之情況是否具備離婚之原因,應以結婚時共同住所地法律,即日本國法律為準據法
(B)甲、乙兩人無共同本國法,基於法庭地公益之考量,關於離婚及其效力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C)若甲與乙協議離婚,其離婚之效力,以協議時夫妻共同住所地法,即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D)關於離婚,須以甲之本國法與乙之本國法皆認為具備離婚原因時,方得離婚
72 A 國人甲與我國人乙住在 B 國,除設定住所於 B 國外,二人並在 B 國結婚,結婚時約定以 B 國法為其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二人回臺工作,並在臺灣購置不動產。乙因投資失利,遂將登記於自己名下之不動產出售並移轉所有權於善意第三人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約定 B 國法為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該約定無效,蓋雙方僅能約定各自之本國法為準據法
(B)甲、乙約定 B 國法為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該約定無效,因為夫妻財產制應以結婚時夫所屬國之法為準據法
(C)若依據 B 國法律,即使不動產登記於乙名下,乙亦無權處分不動產,則乙出售不動產之行為將因此而無效
(D)不動產位於我國,該處分有效
73 A 國人甲在 A 國有住所,與其配偶乙長期居住在我國。如甲在我國因車禍受傷而長期昏迷,我國法
院依聲請對甲為監護宣告,並選任乙為監護人。關於監護之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為 A 國人,應依 A 國法 (B)乙擔任甲之監護人,乙為 A 國人,應依 A 國法 (C)甲在我國受監護宣告,應依我國法 (D)甲之住所在 A 國,應依 A 國法
72 我國人甲育有子女丙、丁二人。丁取得 A 國國籍,常住於 A 國。甲於民國 95 年死亡後,丙否認丁有
繼承權,並在我國單獨辦理繼承登記。丁於民國 110 年提起繼承回復訴訟,合併請求確認繼承權存
在。丙抗辯繼承回復請求權已經罹於時效,且依 A 國法,A 國國民不得繼承其他國家國民之遺產。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丁之繼承權是否存在,以被繼承人甲死亡時之本國法即我國法為準據法
(B)繼承回復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屬於程序法事項,應適用法院地法即我國法
(C)丁為 A 國人且常住 A 國,應適用 A 國法,丁不得為甲之遺產繼承人
(D)丁之請求具有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性質,應適用物權之準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