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簡單的事重覆做,就會是專家; 重覆的事用心做,就會是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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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 -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2024~2024難度:(8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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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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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甲主張其所有坐落臺北市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委託乙(住所地為高雄 市)管理,並將所有權狀交予乙,嗣經伊終止該委託契約,乙拒不返還系 爭房地所有權狀,爰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 雄地院)起訴請求乙返還系爭房地所有權狀。高雄地院以本件訴訟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管轄為由,依職權裁定移送臺北地院。 甲對該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下列何者正確?
(A)本件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北地院管轄
(B)本件因與不動產有關之事項涉訟,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北地院 管轄
(C)本件因與不動產有關之事項涉訟,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北地院 管轄,高雄地院將本件訴訟依職權移轉管轄,並無違誤
(D)抗告法院如以高雄地院對本件訴訟有管轄權為由,廢棄原裁定。對於抗 告法院之裁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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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對於第一審法院所為下列裁定,何者不得提起抗告?
(A)更正判決之裁定
(B)駁回原告追加之訴之裁定
(C)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
(D)命補正法定代理人之裁定


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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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關於原告就通常訴訟事件於第二審訴訟程序為訴之追加、變更,下列何者 須經被告同意,其追加、變更始為合法?
(A)原告甲以乙為被告,主張乙所有之 B 屋無權占有甲所有之 A 地,依民 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訴請乙拆除 B 屋,返還所占有之 A 地。嗣甲 發現 B 屋為乙、丙共有,乃追加丙為被告,請求乙、丙拆屋還地
(B)原告甲以乙為被告,主張其於某日遭乙毆打成傷,爰依侵權行為之規定, 訴請乙賠償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嗣甲發現丙於當日亦參與該毆打 行為,乃追加丙為被告,請求乙、丙連帶賠償 200 萬元
(C)原告甲以乙為被告,主張乙積欠其 300 萬元借款未還,爰依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僅先就其中 200 萬元部分訴請乙返還。嗣甲於第二審程序主 張欲請求乙清償全部借款債務,乃改聲明請求乙給付 300 萬元
(D)原告甲以乙為被告,主張其向乙買受 C 地,已給付價金 600 萬元,爰依 買賣之法律關係,訴請乙移轉 C 地所有權。嗣甲發現乙於第一審訴訟程 序中,已將 C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丁,甲乃解除與乙之買賣契約,變更 聲明請求乙返還價金 600 萬元


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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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之管轄法院,下列何者正確?
(A)甲、乙就關於 A 屋買賣爭議事件,合意由 B 地(非甲、乙之住所地)之 地方法院管轄,經該法院判決確定後,丙欲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不適 用「以原就被」原則,故不得向甲或乙之住所地之法院起訴
(B)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合併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 者,應向原第一審法院起訴,以保障當事人之審級利益
(C)僅對最高法院所為確定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者,應向最高法院起訴
(D)第三人撤銷訴訟之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 該法院即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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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下列何者為債務人對於已確定之支付命令之正確救濟方法?
(A)提起再審
(B)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C)聲明異議
(D)提起撤銷支付命令之訴


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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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下列何種情形,不得提起自訴?
(A)被害人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B)非告訴乃論之罪之被害人僅向警方為告訴
(C)對配偶之直系血親提自訴
(D)對竊盜罪提自訴


7(D).

29 有關刑事案件公示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公示送達對象為檢察官、被告、告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
(B)被告居住在國外,即應公示送達
(C)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 20 日發生效力
(D)公示送達應由書記官分別經法院或檢察總長、檢察長或檢察官之許可


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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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關於刑事程序第三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或事實認定重大違誤為理由,不 得為之
(B)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 20 日內補 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C)第三審法院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
(D)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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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有關傳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 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效力
(B)對於到場之自訴人,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並記明筆錄者, 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效力
(C)對於到場之證人,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效力
(D)對於到場之辯護人,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並記明筆錄者, 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效力


1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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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關於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的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A)刑事案件管轄採取以原就被原則,所以原告只能就被告住所地起訴
(B)檢察官、被告、自訴人均為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就是當事人主義
(C)非任意自白不得作為證據使用,體現所謂的糾問主義
(D)非經檢察官起訴之犯罪,法院不得審理,此乃彈劾主義之展現


1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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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依刑事訴訟法,原審法院應依職權上訴者,下列何者正確?
(A)宣告無期徒刑以上的案件有適用
(B)宣告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有適用
(C)視為檢察官已提起上訴
(D)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1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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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刑事訴訟法規定司法警察官與檢察事務官均為檢察官之偵查輔助機關,關於兩者共通權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均有執行搜索之權限
(B)均有逕行扣押之權限
(C)均有移送案件之權限
(D)均有詢問犯罪嫌疑人之權限


1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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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有下列何種情形,法院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A)經被告於起訴後之自白及其他證據,認為應為免訴判決
(B)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及其他證據,足以認定其犯罪
(C)被告在偵查中否認犯罪,起訴後自白及其他證據,足以認定其犯罪
(D)依被告之自白及其他證據,足以認定其犯罪,併須為沒收被告財產之處分


14(A).

50 關於再審,下列何者錯誤?
(A)聲請再審,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B)聲請再審之案件,原則上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
(C)聲請再審於刑罰已不受執行時,亦得為之
(D)聲請再審於刑罰執行完畢後,亦得為之


1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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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如原告未於民事起訴狀簽名或蓋章,亦未記載原告國民身分證號碼,且無載明被告之住所或居所,也未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原告補正簽名或蓋章後仍未補正,法院得認起訴為不合程式,以裁定駁回原告之 訴
(B)如未依審判長之命按期補正起訴狀繕本或影本,法院得認其起訴不合程式,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C)起訴狀應載明被告之住所或居所,如有欠缺,係可補正之事項,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
(D)國民身分證號碼雖足資特定原告之身分,仍非書狀應記載事項,縱未記載,非書狀不合程式


1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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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關於第三審上訴之強制律師代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上訴人無資力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原第二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B)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原第二審法院無庸定期先命補正,即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C)依武器平等原則,被上訴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D)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


17(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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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甲主張乙不依兩造間買賣契約移轉 A 地所有權,且意圖出售予第三人,聲請裁定准予假處分,禁止乙處分 A 地。經第一審及抗告法院分別駁回其聲請及抗告後,甲不服,提起再抗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再抗告程序未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甲提起再抗告,無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B)再抗告程序非上訴第三審程序,A 地之市價縱未逾新臺幣 150 萬元,仍得再抗告
(C)抗告法院之裁定如漏未斟酌乙是否意圖出售 A 地之事實,僅生裁定不備理由之問題,甲不得以此為由提起再抗告
(D)甲提起再抗告時,應以抗告法院所為裁定適用法規之法律上判斷顯有錯誤為限,並須經抗告法院之 許可


1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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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下列家事非訟事件中,何者非法院得依職權開啟程序之事件?
(A)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
(B)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C)停止親權
(D)定父或母與未成年子女間之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


1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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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現行法就下列何種強制處分,不要求事後應經法官准許?
(A)緊急(逕行)搜索
(B)緊急扣押
(C)緊急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
(D)緊急(逕行)拘提


2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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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關於拒絕證言,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證人為告訴人之配偶,得拒絕證言
(B)證人曾為自訴人之配偶,不得主張拒絕證言
(C)新聞記者不得類推適用因業務關係,拒絕證言
(D)被告以外之人於反詰問時,就主詰問所陳述有關被告本人之事項,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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