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我國人甲育有子女丙、丁二人。丁取得 A 國國籍,常住於 A 國。甲於民國 95 年死亡後,丙否認丁有
繼承權,並在我國單獨辦理繼承登記。丁於民國 110 年提起繼承回復訴訟,合併請求確認繼承權存
在。丙抗辯繼承回復請求權已經罹於時效,且依 A 國法,A 國國民不得繼承其他國家國民之遺產。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丁之繼承權是否存在,以被繼承人甲死亡時之本國法即我國法為準據法
(B)繼承回復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屬於程序法事項,應適用法院地法即我國法
(C)丁為 A 國人且常住 A 國,應適用 A 國法,丁不得為甲之遺產繼承人
(D)丁之請求具有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性質,應適用物權之準據法
72 A 國人甲與我國人乙住在 B 國,除設定住所於 B 國外,二人並在 B 國結婚,結婚時約定以 B 國法為其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二人回臺工作,並在臺灣購置不動產。乙因投資失利,遂將登記於自己名下之不動產出售並移轉所有權於善意第三人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約定 B 國法為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該約定無效,蓋雙方僅能約定各自之本國法為準據法
(B)甲、乙約定 B 國法為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該約定無效,因為夫妻財產制應以結婚時夫所屬國之法為準據法
(C)若依據 B 國法律,即使不動產登記於乙名下,乙亦無權處分不動產,則乙出售不動產之行為將因此而無效
(D)不動產位於我國,該處分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