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吃別人所不能吃的苦,忍別人所不能忍的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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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今日錯題測驗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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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

21 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之管轄法院,下列何者正確?
(A)甲、乙就關於 A 屋買賣爭議事件,合意由 B 地(非甲、乙之住所地)之 地方法院管轄,經該法院判決確定後,丙欲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不適 用「以原就被」原則,故不得向甲或乙之住所地之法院起訴
(B)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合併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 者,應向原第一審法院起訴,以保障當事人之審級利益
(C)僅對最高法院所為確定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者,應向最高法院起訴
(D)第三人撤銷訴訟之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 該法院即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2(B).

22 下列何者為債務人對於已確定之支付命令之正確救濟方法?
(A)提起再審
(B)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C)聲明異議
(D)提起撤銷支付命令之訴


3(C).

45 刑事訴訟法規定司法警察官與檢察事務官均為檢察官之偵查輔助機關,關於兩者共通權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均有執行搜索之權限
(B)均有逕行扣押之權限
(C)均有移送案件之權限
(D)均有詢問犯罪嫌疑人之權限


4(A).

48 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有下列何種情形,法院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A)經被告於起訴後之自白及其他證據,認為應為免訴判決
(B)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及其他證據,足以認定其犯罪
(C)被告在偵查中否認犯罪,起訴後自白及其他證據,足以認定其犯罪
(D)依被告之自白及其他證據,足以認定其犯罪,併須為沒收被告財產之處分


5(B).

7 如原告未於民事起訴狀簽名或蓋章,亦未記載原告國民身分證號碼,且無載明被告之住所或居所,也未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原告補正簽名或蓋章後仍未補正,法院得認起訴為不合程式,以裁定駁回原告之 訴
(B)如未依審判長之命按期補正起訴狀繕本或影本,法院得認其起訴不合程式,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C)起訴狀應載明被告之住所或居所,如有欠缺,係可補正之事項,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
(D)國民身分證號碼雖足資特定原告之身分,仍非書狀應記載事項,縱未記載,非書狀不合程式


6(D).

17 關於第三審上訴之強制律師代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上訴人無資力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原第二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B)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原第二審法院無庸定期先命補正,即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C)依武器平等原則,被上訴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D)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


7(C).

19 甲主張乙不依兩造間買賣契約移轉 A 地所有權,且意圖出售予第三人,聲請裁定准予假處分,禁止乙處分 A 地。經第一審及抗告法院分別駁回其聲請及抗告後,甲不服,提起再抗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再抗告程序未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甲提起再抗告,無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B)再抗告程序非上訴第三審程序,A 地之市價縱未逾新臺幣 150 萬元,仍得再抗告
(C)抗告法院之裁定如漏未斟酌乙是否意圖出售 A 地之事實,僅生裁定不備理由之問題,甲不得以此為由提起再抗告
(D)甲提起再抗告時,應以抗告法院所為裁定適用法規之法律上判斷顯有錯誤為限,並須經抗告法院之 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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