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將其名下價值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之豪華轎車以 30 萬元賣售其友乙,雙方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甲於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申報
該筆財產交易所得為 0 元。嗣遭國稅局查獲,認為甲之行為構成遺產及
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第 5 條第 2 款之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並就其差額部分課徵贈與稅。試問:遺贈稅法第 5 條第 2 款規定:
「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
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該法條之立論基礎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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