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就下列資料,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法令規定,計算邱
君 110 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及基本稅額與一
般所得稅額之差額: (未列計算式者不予計分)(20 分)
【題組】(一)邱君申報全戶綜合所得淨額 300 萬元(不含股利) ,應納稅額 80 萬元;
股利 200 萬元,採稅率 28%分開計算稅額。
(二)邱君 110 年出售一棟位於香港之房屋、土地,獲利 200 萬港幣,換算
新臺幣為 760 萬元,已繳納香港利得稅,換算新臺幣為 60 萬元。
(三)邱君配偶蔡君 110 年自境外匯回 2 筆資金,一筆為 105 年源於英國之
投資利得 10 萬英磅,換算新臺幣為 400 萬元,已繳納英國所得稅,換
算新臺幣為 20 萬元;一筆為 110 年於日本之投資本金 100 萬日幣,換
算新臺幣為 27 萬元。
(四)邱君 110 年出售 1 檔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1 萬單位,實際成
交價格 50 萬元,原始申購價格 30 萬元,手續費 1 萬元。
(五)邱君之父 110 年 10 月過世,其生前(100 年)投保 1 筆人壽保險,要
保人及被保險人為邱父、受益人為邱君,保險死亡給付為 4,000 萬元。
(提示: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金額為 3,330 萬元;
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得扣除之金額為 67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