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36 號解釋云:憲法對於軍事審判之建制,雖無明文規定,而得
以法律定之,「惟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亦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其發動與運作,
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包括獨立、公正之審判機關與程序,並不得違
背憲法第 77 條、第 80 條等有關司法權建制之憲政原理;規定軍事審判程序之法律
涉及軍人權利之限制者,亦應遵守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聯合國公民與政治
權利國際公約第 14 條規定:「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以判定
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試依憲法保障基本人權之
意旨回答下列問題:
【題組】 ⑵試述應於軍事審判適用之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最低要求之涵義。(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