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2 A 向某賭博網站申請帳號、自設密碼加入成為會員,並將款項轉帳至該賭博網站所提供之帳戶後,由該賭博網站經營者以 1 比 1 之比例將所匯款項轉換為點數以取得下注額度。A 多次利用電腦或手機連接網際網路,以取得之帳號、密碼登入該賭博網站後,賭博方式為撲克牌、百家樂, 並以其名下之帳戶匯款至前開賭博網站供作賭金,以此方式與該賭博網站經營者對賭財物。試問, 法院對 A 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A)依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普通賭博罪論處
(B)依刑法第 268 條聚眾賭博罪論處
(C)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4 條賭博罪論處
(D)同時構成刑法第 266 條普通賭博罪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4 條賭博行為,擇一重處之
(E)一律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