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A 政府為興建道路,徵收甲所有之土地,經內政部核准後公告並發給補償費。一年後
經施工單位發現土地實際面積(307 平方公尺)與公告徵收面積(367 平方公尺)不
符,經查係公告誤載,乃重新公告更正,並命甲繳回溢領之補償費。甲不服,主張系
爭更正公告違反信賴保護原則無效,並表示原核定地價偏低,拒絕返還補償費。
參考法令:土地徵收條例第 22 條: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於第十八條第一項之公告有
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
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
形以書面通知土地權利關係人。(第 1 項)被徵收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於
徵收補償價額不服前項查處情形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
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土地權利關係人不服復議結果者,得依法提
起行政救濟。(第 2 項)
試問:
【題組】
⑴系爭更正公告是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