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下列何種情形,法院得對於審理後發現的全部犯罪事實加以審判? (A)檢察官以強制猥褻罪起訴 A,經法院審理後,發現 A 係犯強制性交未遂罪 (B)檢察官以 B 涉犯對 X 竊盜而起訴竊盜罪,經法院審理後,發現 B 在不同時間地點分別也對 Y、Z 犯竊盜罪 (C)檢察官以普通強制性交罪起訴 C,經法院審理後,發現 C 係犯加重強制性交罪 (D)涉犯侵入住宅殺人,案經一審法院判刑 20 年,一審檢察官對於法院所判之刑度不滿,但僅就殺人罪部分提起上訴 (E)檢察官以搶奪罪起訴 A,經法院審理後,發現 A 係犯強制猥褻罪
63 依實務見解,下列情境,何者成立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加重強制性交罪? (A)甲得 6 歲女童 A 之同意,以手指侵入 A 之性器官 (B)乙與 13 歲女孩 B 在網路聊天室認識,經 B 之同意兩人約出來見面援交,並為性交行為 (C)丙因房客 C 積欠租金,自行持鑰匙進入 C 家欲追討房租,C 見丙自行開門進來,表明沒有錢繳租 金,丙臨時起意,將 C 推倒令其不能反抗而為性交行為 (D)丁對 20 歲智能不足之 D,告知其被小鬼纏身,如不與丁為性交行為,將會七孔流血而亡,D 害怕 而與丁為性交行為 (E)計程車司機戊搭載乘客 E 回家,到達目的地後,E 酒醉不醒,戊趁 E 不省人事之際,在計程車上 對 E 為性交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