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件地址係地面層以外樓層之郵件,依下列方式投遞:一、地面層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者,各類郵件得交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二、無法依前款規定投遞、地面層未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而僅設置受信設備、對講機或電鈴者,平常郵件投入受信設備,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請收件人至地面層領取或補付欠資。 (A) O (B) X
第二十九條所列郵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請求補償:一、因郵件之性質或瑕疵致損失者。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損失者。但保價郵件,以因戰事致有損失為限。三、在外國境內損失,依該國之法規,不負補償責任者。四、郵件係禁寄物品或其他依法規不得遞送之物品者。五、因郵件未妥為封裝,經告知仍未改善致損失者。六、寄件人無異議接受郵件者。 (A) O (B)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