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起訴主張丙(住所地為 A 地)任職於以外送餐點為營業之乙公司(主事務所地為 B 地)
,丙於執行 外送餐點服務時,於 C 地之某路口闖越紅燈撞倒伊,致伊身體受傷,為此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 請求乙及丙連帶賠償。關於本件訴訟管轄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件實際為侵權行為之人為丙,基於以原就被原則,應由丙住所地法院即 A 地之法院管轄 (B)本件為對於私法人之訴訟,應由乙主事務所 B 地之法院管轄 (C)本件係侵權行為涉訟而有共同管轄法院,甲僅得向 C 地之法院起訴 (D)乙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丙之住所地及本件侵權行為地均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A、B 或 C 地之 法院就本件訴訟俱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