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檢討自己是成功的開始,檢討別人是失敗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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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卷測驗 - 113 年 - 交通法令_是非題(題庫) 201-250#12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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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

201.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
(A)O
(B)X


2(A).

202. 車輛駕駛人行經鐵路平交道,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者,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A)O
(B)X


3(A).

203. 計程車駕駛人越區載客營業,依公路法由公路監理機關單位處新臺幣9,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吊扣牌照1至3個月。
(A)O
(B)X


4(B).

204. 計程車辦理執業登記前,應接受執業相關法令及執 業地之地理環境、道路狀況測驗,測驗成績以滿60 分為及格。
(A)O
(B)X


5(A).
X


205.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 時,應在原車道慢速行駛。
(A)O
(B)X


6(B).
X


206.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考領職業駕駛執照須年 滿20歲、最高不得超過65歲。
(A)O
(B)X


7(A).
X


207. 在市區交通頻繁處,汽車在同一方向行駛時,前車 與後車應保持二車以上之距離。
(A)O
(B)X


8(A).

208. 行駛高速公路時,如發生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 ,應滑離車道,在路肩上停車待援。
(A)O
(B)X


9(B).
X


209. 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 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 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 道超越前車。
(A)O
(B)X


10(A).

210.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應妥為檢查車 輛,在行駛途中不得有下列情形:四輪以上汽車 的輪胎胎面磨損至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431 汽車用外胎(輪胎)標準或CNS4959卡客車用翻修 輪胎標準所訂之任一胎面磨耗指示點。
(A)O
(B)X


11(A).

211. 小型車行駛高速公路之車輛與前車應保持足夠安 全距離,車速每小時60公里時保持30公尺以上距離 ,車速每小時90公里應保持45公尺以上距離。
(A)O
(B)X


12(B).

212. 因隧道內車道壅塞,可變換至較少車輛之車道行駛 ,以紓解車流量。
(A)O
(B)X


13(A).

213. 汽車在隧道內遇事故時,儘可能將車輛停放於路邊 設置之緊急停車彎,並開啟危險警告燈。
(A)O
(B)X


14(B).

214. 行經長隧道,當交通壅塞或發生緊急事故時,應利 用車行聯絡隧道逕行迴車,趕快駛離現場。
(A)O
(B)X


15(A).

215. 交通案件之處罰其刑事責任部分,仍適用刑事法律 有關規定處理之。
(A)O
(B)X


16(A).
X


216.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 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不須先標繪 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即可將車輛移置不妨礙 交通之處所。
(A)O
(B)X


17(A).

217.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其地點在高速公路時,應於距離 事故地點後方100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 明顯警告設施。
(A)O
(B)X


18(A).
X


218.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其地點在最高速限50公里以下 之路段,應於事故地點後方50公尺處,豎立車輛故 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
(A)O
(B)X


19(B).

219.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發生事 故時不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
(A)O
(B)X


20(A).

220. 道路交通事故資料之閱覽應於警察機關之辦公處 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警察機關得以複印 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
(A)O
(B)X


21(B).
X


221.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 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A)O
(B)X


22(A).

222.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在行駛途中,除遇特 殊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驟然減速或在車道中臨時 停車或停車。
(A)O
(B)X


23(A).

223. 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 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 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 道。
(A)O
(B)X


24(A).

224.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等特殊狀況嚴重影響行車安全時,得在路肩暫停,並應顯示危險警告燈,視線清晰時,應即恢復行駛。
(A)O
(B)X


25(A).

225. 汽車行駛交通阻塞之路段,除應遵守交通勤務警察 指揮外,駕駛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車輛暫停或停駐 路肩,以免阻礙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車 及救濟車進入現場清理或急救。
(A)O
(B)X


26(A).

226. 為維護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交通安全與暢通,高速 公路及快速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 發布命令,指定時段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特定匝 道或路段之車道、路肩,禁止、限制或開放車輛通 行。
(A)O
(B)X


27(A).

227. 分向限制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禁止車輛跨 越行駛,並不得迴轉。
(A)O
(B)X


28(A).

228. 分向限制線,為雙黃實線,線寬及間隔均為10公分 。
(A)O
(B)X


29(A).

229. 禁止變換車道線,為雙白實線,雙邊禁止變換。
(A)O
(B)X


30(B).
X


230. 禁止臨時停車線,本標線禁止時間為全日24小時, 如有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A)O
(B)X


31(A).

231. 讓路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有幹道應減速慢行 ,或停車讓幹道車先行。
(A)O
(B)X


32(A).

232. 「停」標字,用以指示車輛至此必須停車再開。
(A)O
(B)X


33(A).

233. 開車的人無駕駛道德,是自己的不幸,也是別人的 不幸。
(A)O
(B)X


34(B).
X


234. 兩個乘客上車後從竊竊私語中發現他們是販賣毒 品的人,我們為了為國除害,一定要設法向警察機 關報案不使他們逃走。
(A)O
(B)X


35(B).

235. 閃光黃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慢行,注 意安全,小心通過。
(A)O
(B)X


36(A).
X


236. 閃光紅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 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 方得續行。
(A)O
(B)X


37(A).

237. 車種專用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僅限於某車種行駛之 專用車道,其他車種及行人不得進入。本標線由白 色菱形劃設之。
(A)O
(B)X


38(A).

238. 路旁障礙物體線,用以表示路旁之障礙物體,促使 車輛駕駛人提高警覺。本標線為黃黑相間斜紋線, 但護欄、緣石及行道樹得標繪白色。
(A)O
(B)X


39(A).
X


239. 禁止停車線,本標線禁止時間為每日上午8時至晚 間7時。
(A)O
(B)X


40(B).

240. 禁止臨時停車線,本標線禁止時間為每日上午5時 至晚間7時。
(A)O
(B)X


41(B).

241. 汽車駕駛人於領得合格成績單6個月內檢附合格成 績單及執業事實證明文件,向同一營業區任一警察 局辦妥執業登記。
(A)O
(B)X


42(A).

242. 汽車駕駛人未按指定日期參加測驗、執業前講習 者,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
(A)O
(B)X


43(A).
X


243. 計程車駕駛人受僱情形如有異動,應於7日內向原 發證警察機關申報。
(A)O
(B)X


44(A).

244. 逾越執業登記證年度查驗期限6個月以上仍未辦理 者,應廢止執業登記並追繳登記證,且1年內不得重 新辦理執業登記。
(A)O
(B)X


45(A).

245. 計程車駕駛人因不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 項之異動申報,或參加年度查驗者經依規定廢止 執業登記者,未滿1年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
(A)O
(B)X


46(B).
X


246. 已領有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執照者,不得申 請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A)O
(B)X


47(A).
X


247. 計程車駕駛人有正當理由未能於期限內辦理執業 登記證及其副證之查驗或換發者,得於原因消滅 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發證之警 察局申請補辦查驗或換發。
(A)O
(B)X


48(A).

248. 計程車駕駛人新領或補發、換發執業登記證及其 副證,或辦理執業登記事項異動後,距年度查驗期 間未滿半年者,得於隔年再行辦理查驗。
(A)O
(B)X


49(B).

249.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遺失、毀損或滅失時,應 即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補發或換發,副證則不必 。
(A)O
(B)X


50(A).

250. 因故未能依指定日期參加執業前講習者,得於原定講習日期前,向原申請之警察局申請延期,並以1次為限,期間不得超過6個月。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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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余剛剛做了阿摩測驗,考了7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