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乙結婚後育有丙子。丙 5 歲時,甲、乙離婚,約定由乙單獨任丙之親權人,甲每個月給付丙 新臺幣 10,000 元之扶養費。5 年後,甲與丁結婚,育有雙胞胎戊子、己子。甲主張自己已有新家 庭,且收入不足負擔 3 個小孩之扶養費,故拒絕再提供丙扶養費,有無理由?
(A)有理由,因甲與丙之親子關係及扶養義務,會隨甲再婚而育有新子女而消滅
(B)有理由,因甲係戊、己之親權人,卻非丙之親權人
(C)無理由,因甲對於丙之扶養義務,不因甲離婚或再婚而受影響
(D)無理由,當甲之收入不足以負擔全部子女之扶養費時,應優先負擔前婚子女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