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X為某地方自治團體公有零售市場攤位使用人,Y為該地方自治團體市公所。X與Y簽訂公有市場零售攤位租賃契約,於該契約書中約定如下:1.使用期間屆滿,X有優先承租權,但須於契約屆滿前6個月申請繼
續使用並簽訂契約,否則X即須無條件將攤位交還與Y。
2.X應繳納使用費每月新臺幣5,000元。使用費之收費標準得由Y
訂定及調整,並列舉調整原因通知X繳納。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按所滯納金額之1%加徵滯納金,滯納金加徵金額不得超過應繳納使用費之15%。
3.市場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Y 應於 3 個月前辦理公告,公告期間
屆滿後,X 應於通知期限內無條件遷離市場,並停止繳納使用費:
⑴政策需要、⑵城鄉改造、⑶已無市場商業機能、⑷其他不可抗力
因素致無法繼續使用。
X 與 Y 簽訂上開攤位租賃契約後,於契約有效期間,Y 因政策需要及都市計畫整體開發所需,乃辦理該契約中所約定之公告,並於公告屆滿後函文通知 X 於契約期滿後不再續約。請依相關法規、司法實務及主要學說分析:X 與 Y 所簽訂之攤位租賃契約之法律性質為何?
Y 對X所作之函文通知,其法律性質為何?X 如對 Y 之函文通知不服,應循何種程序進行救濟?(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