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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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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

6 法院為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應送達雙方當事人之判決正本,於民國 107 年 6 月 1 日直接送達給原告,同年 6 月 5 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住所地之警察派出所,兩造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應於何時確定?
(A)107 年 6 月 21 日終止時
(B)107 年 6 月 25 日終止時
(C)107 年 7 月 5 日終止時
(D)原告與被告之判決分別於合法送達後起算 20 日不變期間屆滿時,分別確定


2(B).

9 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於下列何種情形,受訴法院不得逕依職權對當事人為公示送達?
(A)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而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
(B)應於外國為送達者,經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為合法送達後,須再為送達時
(C)原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卻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時
(D)依法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送達時


3(A).

10 民事訴訟之當事人或相關人,為下列何項行為時,無須以文書證之?
(A)當事人因攻擊防禦方法涉及隱私而合意不公開審判
(B)當事人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C)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合意選定為其擔當訴訟之人
(D)當事人合意適用簡易程序 


4(C).

13 甲主張債務人乙將其土地低價出售給丙,係詐害其債權之行為,故以乙、丙為共同被告,請求法院撤銷其買賣行為。第一審判決准予撤銷,乙單獨提起上訴,嗣後乙又單獨具狀向法院聲明撤回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丙間買賣行為之效力必須合一確定,此為必要共同訴訟
(B)乙上訴由形式上觀之乃有利於共同訴訟人,效力及於丙
(C)乙撤回上訴不利於共同訴訟人,唯有丙明示同意,方能發生撤回之效力
(D)甲必須以乙、丙為共同被告,當事人適格之要件始無欠缺


5(C).

24 關於假扣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金錢給付,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B)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C)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不得為之
(D)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


6(D).

29 有關刑事訴訟法中檢察官與司法警察(官)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第 2 項、第 231 條第 2 項規定,司法警察(官)亦具有先行調查權,而屬於偵查主體之一
(B)檢察官於依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1 項知有犯罪嫌疑者,開始偵查後,得請求司法警察(官)協助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但不得命司法警察提出報告
(C)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不得將卷證發回,亦不得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調查,僅得命檢察事務官補足調查
(D)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第 1 項規定之司法警察官,應將調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如接受被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解送該管檢察官


7(C).

32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刑事訴訟文書之送達方式,何者不合法?
(A)對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之被告為公示送達
(B)在法院所在地無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之被告,陳明以在法院所在地有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之人為送達代收人,而僅向送達代收人為送達
(C)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於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將文書交付於檢察官之辦公處所
(D)拘提前之傳喚,由郵務機構以掛號郵寄為送達


8(A).

34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有關於傳喚與通知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傳票,傳喚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
(B)傳喚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應通知該監所長官
(C)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D)被告經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


9(A).

35 下列關於傳喚證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傳喚證人,應用傳票。傳票,於偵查中、審判中均由法官簽名
(B)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 24 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C)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 3 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
(D)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科以新臺幣 3 萬元以下之罰鍰 


10(B).

36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被告之羈押聲請與審查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應為有罪判決者,始得羈押
(B)法官為羈押審查訊問時,檢察官原則上得不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C)羈押審查程序仍屬於偵查程序,為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檢察官聲請羈押所依據之事實、理由及有關證據,不得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
(D)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法定羈押原因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應先命檢察官補正羈押必要性之說明, 不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11(B).

37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非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時應考量之事項?
(A)參酌刑法第 57 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
(B)被告將受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
(C)緩起訴期間為 1 年以上 3 年以下之期間
(D)被告所犯係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12(C).

48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與司法院釋字第 752 號解釋意旨,下列何種案件得上訴第三審法院?
(A)最重本刑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一審法院為免刑判決、二審法院為有罪判決者
(B)依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判決者
(C)最重本刑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一審法院為無罪判決、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並諭知有罪判決者
(D)刑法第 349 條第 1 項之贓物罪,一審、二審法院均為無罪判決者 


13(A).

49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與實務見解,針對下列何種裁判,得提起再審?
(A)確定之簡易判決
(B)確定之應不受理而誤予以受理之判決
(C)確定裁定
(D)確定之程序上駁回上訴判決


14(B).

50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有關於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部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檢察官提起公訴時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者,應於起訴書記載該意旨,並即通知該第三人
(B)行簡易程序、協商程序之案件,經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者,適用各該簡易或協商程序審判
(C)法院所為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裁定,應記載訴訟進行程度、參與之理由及得不待其到庭陳述逕行諭知沒收之旨
(D)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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