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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婚姻(婚約、結婚、離婚、重婚)、繼承

科目:高考三等◆法學知識|題數:0
《民法》親屬編:婚姻(婚約、結婚、離婚、重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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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4年11月01日

一、最重要的圖,六親等內的親系親等圖 旁系找源頭 血配血(大S的老公跟小S的老公)是連襟(旁系姻親兩親等) 二、中斷時效:可視為"暫時停止",如天災過後,一個月內能繼續請求(例如要求對方支付價金)。 消滅時效:標的-請求權 時間到了以後,權利不會消滅,只會減損(對方有"抗辯權") 除斥期間:標的-形成權(如單方行為-撤銷) 期滿後,權利消滅。 一般的"得撤銷":溯及失效。 特殊的"得撤銷":婚姻關係。如:在暴力的脅迫下,鳴人不得已與佐助結婚,婚生子女為博人。 鳴人後來撤銷婚姻關係,但博人仍被視為其與佐助的婚生子女。(法律為保障未成年兒童) 無效:從來就沒有生效過。 三、親屬編 >血配血不是姻親。如:血親的配偶的血親,不是姻親。 >訂婚:非要式行為(結婚、離婚才是)。 >周美青不能嫁給蔡沛然,蔡沛然也不能娶周美青,因為他們是直系姻親一親等。  (馬惟中跟馬英九、周美青什麼關係,蔡沛然就是同樣的關係,只是前者血親,後者姻親) >結婚只記三個無效:一、重婚(後婚無效)、二,不符合形式要件(A、書面 B、兩證人 C、戶政登記) 三、近親結婚(直系、旁系,血六姻五) P.S:重要考點。 96年前採"儀式婚",96年後採"登記婚"。 民國92年,佐助與鳴人大宴賓客,舉辦婚禮,但沒有去戶政登記:婚姻有效。 民國98年,佐助與小櫻在帶土與宇智波鼬的見證下,去戶政機關書面登記結婚:重婚,後婚無效。 所以"96"是一個重要的考點。 四、近親結婚 最重要的口訣:血六,姻五。 直系不論血親還姻親都:禁婚。 旁系六等親內血親:禁婚。 收養的四、六親等內(如表哥、表妹、堂哥、堂弟)因為沒有血緣關係而且是同輩,所以可以結婚。 (不禁婚的例子:一、收繼婚,我哥死了,我娶大嫂:OK) (        二、我可以娶我的丈母娘。(前提是我的岳父死了或受死亡宣告) #重點:受死亡宣告的人就算在法律上被撤銷死亡宣告,其配偶的再婚,婚姻依然有效。  前提是那兩人都是善意非惡意(即不知道那個人居然還會死回來)  舉例:民法1199,失蹤人滿七年後,其配偶與檢察官可聲請死亡宣告。     (在法律上視為死亡,"不是為了要剝奪他的權利",而是為了讓他周遭的人早點解放(?)。所以他的配偶跟遺產,可各種改嫁、分財產等。)     張起靈與吳邪已經結婚,然而張起靈已失蹤了七年之久。     於是吳邪向法院聲請張起靈的死亡宣告,而後跟黑瞎子結婚。此時,吳邪跟黑瞎子都不知道張起靈會回來。     三年後(滿十年),張起靈回來了。張起靈與吳邪的婚姻關係:不存續(因為當時在法律上,張起靈已經死了)吳邪與黑瞎子的婚姻關係:有效(二人都是善意,且信賴值得保護。) 五、夫妻財產制 重點是"法定財產制"(即"非約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是要式,沒有書面=無效) 一、離婚後要分財產,只分婚後的,不分婚前的。 二、就算是婚後的財產,也有三種不必分給對方: A、他人的贈物(書面指定此物送給你)  B、繼承(我爸死了給我一百萬)  C、慰撫金(我被強暴,我去法院告對方,勝訴,對方賠償給我的"慰撫金")   ("慰撫金"針對的是非物質性的財產,即很難去實際估價的,如:貞操權、精神傷害etc) 三、在分財產以前必須先把債務扣除,之後再分。 #重要考點: 分財產的時效(請求權)是"2、5"(愛我。) "愛我,就要賠我" >>最最重要:國賠法的時效也是"2、5"。 (因為國賠法很多都準用民法,所以不學好民法,很難學好行政法的國賠跟行政契約) 所以國家如果愛我,就賠我錢QwQ(伸手) 六、繼承 >誰可以繼承遺產? 當然繼承:配偶 順序繼承:越前面順序的越能拿到,前面的人拿到,後面的人就拿不到。 所以假如一個男的他死了,他的遺產通常會被老婆跟小孩拿走。(他的兄弟姊妹是分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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