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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論》債權、物權、法律行為、意思表示、單獨虛偽、詐害債權、錯誤(88條)、除斥期間etc

科目:高考三等◆法學知識|題數:0
《民法總論》債權、物權、法律行為、意思表示、單獨虛偽、詐害債權、錯誤(88條)、除斥期間etc
已考取114普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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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4年10月19日

一,民法總論,體系表 目前學習進度:債權行為、物權行為~開玩笑、詐欺、脅迫 ※ 禁治產改制:受監護者(大智障),無行為能力;受輔助宣告者(小智障),準用「限制行為能力人」。(「純獲法律上利益」不限) 二、「法律行為」的數量 甲想賣(要約)標的物給乙,乙想買(承諾),以上是兩種「意思表示」。 契約成立後,有一個「債權行為」。之後是「履約」(事實行為)(物權的「變動」的成立要件是:「交付」) 甲交付標的物給乙(一個物權行為),乙交付價金給甲(一個物權行為)。 ※ 這場買賣,共包含「三個」單獨的法律行為:一個債權,兩個物權。 ※ 買賣契約的私法效果之成立: 含「意思表示」。(※默示也可) ※ 「對話」採:「了解主義」(不必面對面,但是對方必須要了解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 「非對話」採「到達主義」:郵差送達就有效,相對人拆信閱覽非生效的要件。 ※ 法律行為的種類: 一、單獨行為,如債務免除,不需得相對人之承諾,單方即可生效(發生法效)。 二、契約行為:如買賣契約,一方之要約,需得相對人之承諾,方發生法效(箭頭是相對的)。 三、共同行為:多人做同樣的意思表示。 ※ 契約成立(有效)不等於契約在後續必然會被履行,這就是所謂的「債務不履行」。 債務不履行的情形,也可能是:買家不交付價金、賣家不交付標的物、買家一物二賣(民法保障善意第三人)等。 ※ 買賣契約若解除、撤銷:已被交付的標的物與價金應被返還,即「返還不當得利」。 ※ 私法買賣契約成立後,發生法效,此為「債權行為」(原因、負擔行為) 後續的物權變動(債權、價金、標的物的移轉)雖是單獨的法律行為,卻因此「原因行為」而發生(即「履行契約」),因此互有關聯。 三、物權 ※ 我欲交付100元的價金給相對人,於是交付「兩枚」50元的硬幣,這是「兩個物權行為」。 ※ 相對人交付我標的物,這是「第三個」物權行為。 ※ 加上我與相對人之間的買賣契約「債權行為」,本次買賣,共有「四個」法律行為。 ※ 不動產的物權移轉採「公示方法」交付,即地政登記。 ※ 動產(如車子)經交付後,所有權就已經移轉,去監理所登記,是行政流程,而非發生私法上法律效果的要件。 ※ 使用借貸(free use) 甲無償出借A車給乙(契約行為=債權行為) 期間物權不發生移轉,因此只有一個法律行為。 ※ 一地二售(債務不履行): 甲把A地同時賣給乙、丙。 此後,甲將地以公示方法登記在丙的名下。 丙得到標的物,乙卻沒有。 甲對乙、丙的契約:都有效 ※ 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要件。(但是後續會發生債務不履行的問題) ※ 準物權之債權讓與: 甲有A、B兩台手機,賣給乙。甲已交付,乙卻不支付價金。 甲將價金的「債權讓與」丙(準物權行為) 本題共有兩個債權行為(1. 甲乙的買賣契約 2. 甲丙的契約)、三個物權行為(1. 手機A 2.手機B. 3.債權讓與(準物權行為)) 四、 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 + 特別成立要件(要式與非要式) ※ 例如:房屋的租賃契約不一定要白紙黑字,因為法律沒有規定這是要式行為,但是為了避免之後爭訟,所以通常大家租房子都還是會彼此簽約。 ※ (就跟押金不是法律上的規定,而是一種契約形式的自由一樣) ※ 契約成立未必生效。 ※ 一般成立三要素:人、標的、意思表示 ※ 特別成立:要式(書面為之,方有法效)、要物(需交付標的物,方生法效)如:使用借貸(free use)、消費借貸(用錢借來的,物權不發生移轉,標的物仍是原主人的) ※ 生效要件: ※ 三歲或者大智障(受監護宣告)所做的法律行為:無效。 ※ 「意思表示」有瑕疵時(如遭遇詐欺、脅迫、暴利等),會影響其法效。(有分意思表示撤銷,與「三種」一年內向法院聲請撤銷) ※ 一般生效要件: ※ 人:具有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購買生活所需用品、以詐術完成的買賣契約、得法代事後肯認者皆有效;事後肯認的催告期為一個月,若法代無意思表示,則視為拒絕) ※ 標的:適法(不違法,如海洛因)、可能(不能賣惡魔果實或真的能許願的七龍珠,或者宿儺的手指)、確定、妥當(不違背公序良俗,如性愛契約) ※ 特別生效: ※ 在有「附款」的前提下,該契約始履行(發生效力),如:條件(如果我考上四等,我媽就買一台ps5給我)、期限(12月考完地特,我就開始擺爛,再也不讀書、不複習,更不上阿摩做考卷) ※ 債權行為(如契約)即使成立並生效,也可能不履行,所以沒那麼嚴重。 但是「物權行為」比債權行為嚴重,因此採「特別生效」,要件(公示方法)是: 1. 動產交付(我拿到我買的丸作) 2. 不動產於地政登記過戶 五、 脫產、錯誤(民法第88條)、誤傳、詐欺+脅迫 ※ 通謀虛偽買賣 甲為脫產(通謀虛偽買賣),將其名下A車交付給乙。 (以上債權+物權行為,無效) 乙與丙(善意第三人)訂買賣契約,將A車交付給丙,這個契約有效,自此A車就是丙的。 (除非丙知道甲是為了脫產才把車過戶給乙,那樣他就不是善意第三人,這個另當別論,學法律不要誤入深水區) ※ 第三人詐欺 丙詐欺甲,使甲賤賣祖傳蟠龍花瓶給善意第三人的乙。 此時買賣契約依然有效且成立,物權的移轉也有效,花瓶是乙的了。 ※ 為維護恆定的交易秩序,民法保護善意第三人。 甲是被丙詐欺的,他可以去告丙。 民法:93(詐欺,脅迫;後者惡性更重大,指武力、暴力那種,得撤銷) 除斥期間:一年到10年內(第11年開始就不行) ※ 民法88:錯誤(得撤銷) 1. 意思表示錯誤(買錯東西) 2. 表示行為錯誤(手殘) 3. 人的資格、物的性質 例如:有個房東只把整棟樓的公寓都租給女生。 有個男娘成功與房東簽訂租賃契約。 可事後房東才發現此人是男娘。 ※ 在「非自己過失」的前提下,法律效果:意思表示得撤銷(除斥期間:意思表示後的一年內) (所以很難主張此法條,並加以適用) ※ 民法89:誤傳 甲欲將 A屋 以2000萬出售,傳出去之後,乙卻以為他只賣1200萬,因此想買。 意思表示:得撤銷 ※ 受輔助宣告者(小智障)直接有效的法律行為(不需輔助人同意): 1. 純獲法律上利益 2. 依其年齡在日常生活中所必需者(養樂多、墊腳石:可以。法拉利:打咩) 3. 準用「限制行為能力人」民法第78-83條之規定。 4. 可以贈與動產(例如:送別人一台腳踏車。) ※ 賣家若想撤回意思表示,必須「快,還要更快」(摸多哈呀苦),如果是以信件做同意交易的意思表示,那「不想賣」的意思表示就必須限掛。 ※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意思表示)後,就算死掉、喪失行為能力(被監護宣告或者輔助宣告),原先的意思表示依然有效。 ※ 「認領」因兒子與爸爸有血緣關係,故是單獨行為,兒子想認祖歸宗,不必得到對方的肯認就生效。 ※ 「收養」無血緣關係者是一種契約行為,需雙方合意。(領養是doge) ※ 準法律行為: 民法 1052-1053(親屬編) 關於通姦、重婚、離婚(要式行為) ※ 成颯與碩彬結婚,事前他即同意老公與楷銳通姦。法效:不得離婚 ※ 小颯與碩彬婚後,意外發現碩彬仍與楷銳通姦,即使如此,仍然接受成為綠光戰警的現實,選擇原諒丈夫。法效:不得離婚 ※ 特別成立要件(vs一般成立要件)之「要式行為」(必以書面為之,否則無效) 1. 以「同居」或「包養」為履約條件的契約是無效的,因為違反公序良俗。 2. 要式行為:人事保證(當保人)(一般保證不用)、跟會(有跟會單)、終身定期金契約(車禍後把人撞癱瘓)、不動產、權利質權、結婚、協議離婚(怎麼結就怎麼離)、夫妻財產制的約定(分別或共同)、遺囑 ※ 暴利、詐害債權(民法第244條): 暴利行為:例如佐助剛當兵放假,回到木葉忍者村,此時的他實在是受不了了,超級想要。 鳴人使用色誘之術,變成美女,問:「佐助,你看起來好憔悴喔,要不要我幫你按摩一下?」 事後佐助被收取高達新台幣300萬元的鉅款。 ※ 救濟: 佐助不可以意思表示,而是應在事發後一年內(除斥期間)向法院聲請撤銷。 ※ 除斥期間 =/= (請求權)消滅時間 ※ 三種不可以「意思表示」為撤銷,僅可向法院聲請的情形: ※ 1. 暴利 (佐助在「很想要的時候」被鳴人敲詐,最後花300萬請鳴人「按摩」) ※ 2. 詐害債權: 鳴人欠了佐助4000萬元新台幣整,卻聲稱自己窮到快被鬼抓走,遲遲不還錢。 當上木葉忍者村的村長後,鳴人把所有的薪俸加給全都捐給村裡,在全村內架設5g 高速網路、鋪設柏油路、購買全新的電ubike 1000台供村內忍者們免費騎乘。 這些錢早就超過鳴人欠佐助的4000萬,可是鳴人寧可把錢捐到村子裏,使得木葉村已有了各種空中計程車、空中巴士等,也完全不願意還錢。 ※ 救濟:佐助應於法律行為(借貸契約成立並發生物權移轉)後的一年內(除斥期間)向法院聲請撤銷該法律行為。木葉忍者村應返還不當得利4000萬。 ※ 3. 民法46條:社團總會決議的撤銷 ※ 民法86條:單獨虛偽(開玩笑) 鳴人對佐助開玩笑說:「等我當上火影,我就跟你結婚。」 佐助完全不知道,卻當真了,於是傻傻地等鳴人當上火影,在此期間完全沒有要跟小櫻交往的意思。(權利被侵害) 法律效果:有效 鳴人當上火影後,跟佐助結婚 (P.S:訂婚是一種契約,可以不履行,但是要損害賠償) ※ 情況二: 同上,鳴人跟佐助開玩笑,佐助也知道鳴人在開玩笑,於是回答:「誰要跟你結婚?就算你當上火影,我也不會跟你在一起,我可是個比直尺還直的男人。」 法律效果:無效,就算當上火影,鳴人也不必跟佐助結婚(因為佐助不是善意第三人,他知道鳴人在開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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