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 解釋背景 針對《警察勤務條例》相關規定,審查警察臨檢的合憲性。 臨檢涉及人民的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需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大法官主要見解 臨檢須有明確法律依據,不得任意實施。 現行規定未充分保障人民權益,違反憲法第8條、第22條。 要求立法院在兩年內修法,明確規範臨檢要件、程序與救濟。 影響與後續發展 促成《警察職權行使法》的制定,取代舊有規定。 加強對警察執法權限的限制,提升人權保障。 此解釋確立了警察臨檢須有明確法律授權的原則,強化對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