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由行政院及司法院於八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會銜發布施行後,曾於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部分條文。茲為配合社會秩序維護法業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刪除第二十條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二十一條有關罰鍰易以拘留之規定,爰修正本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刪除本辦法第七章章名「易以拘留」,以及該章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定罰鍰逾期不完納易以拘留、聲請易以拘留案件被處罰人欲完納罰鍰等情形處理方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