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體系: 一、離婚: (一)協議離婚 (二)裁判離婚 (三)法院調解、和解離婚 (四)贍養費(慰撫金) 二、(婚生、認領、收養)子女: (一)婚生推定 →提「婚生否認之訴」之適格 →非婚生:「準正」(先上車、後補票) (二)「認領」:(單獨行為/一方行為)生父與有血緣關係的子女、生母不會有這個問題) 擬制認領(生父有撫育,視為有認領) (三)收養:要件、效力、限制(輩分相當原則)、民法§983(基於社會倫理而禁婚者)、終止收養契約 (四)姓氏:要式行為、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就去戶所抽籤 (五)親權:本生父母/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與義務 === ※離婚: 一、協議離婚 (一)要式 (二)兩名以上證人簽名(怎麼結婚就怎麼離婚) (三)戶政登記 →以上是要件,缺一不可 二、裁判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後婚無效) (二)與他人通姦、和姦 ↑以上兩款,若已先得對方同意或事後宥恕者,或知悉後逾六月、發生後逾兩年,不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三)受虐(打老婆老公、打岳父岳母丈母娘公公婆婆小孩←直系血親) (四)惡意遺棄 (五)想殺對方 有請求權的一方(被殺或者沒犯罪那方),知悉後逾一年、發生後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六)患不治惡疾、精神病 (七)生死不明逾三年(訂婚:一年) (八)故意犯罪(不論過失),徒刑六個月確定(訂婚:受徒刑宣告) 有請求權的一方(被殺或者沒犯罪那方),知悉後逾一年、發生後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三、法院調解、和解離婚: (一)成立後,婚姻關係消滅 (二)該管法院依職權通知戶所 ←不用等到這個時候,關係就已經消滅 ※贍養費(慰撫金): 要件: (A)夫妻無過失之一方 (B)因判決離婚而陷入生活困難(比較窮的那一方) 符合A+B要件→法效:給贍養費 ※婚生子女: (一)定義: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胚胎著床,生下的小孩 →小孩出生約需懷胎六到十個月。從該名子女出生日,回溯181日(一月到六月)到302日(一月到十月),只要這段期間還沒離婚,就推定(可推翻)為婚生子女。 (二)提起「婚生否認之訴」的適格者有誰: A、生母 B、婚內丈夫 C、小孩本人 (老王不行) 要件(選擇題): (一)夫妻之一方或該子女,知悉其非婚生始,兩年內可提否認之訴。 ★(二)小孩於未成年時知悉,成年(18)後兩年內可提(20歲前)。 ※非婚生: (一)準正:先上車後補票,其生父與生母只要生下來之後有去結婚=婚生子女。 (二)認領: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單獨行為)=婚生子女 (因為小孩永遠是被媽媽生下來的,所以生母永遠不會有必需認領的問題,就算非婚生也一樣) (只要有血緣關係,小孩就可以認祖歸宗,不需要生父肯認就能生效,所以是單獨行為) (三)擬制認領: 王永慶已經死掉之後,外面的私生子想回來分遺產,所有王家的小孩都在瘋狂阻擋。 但是該小孩所有的生活費、學費、住的房子等全是王永慶埋的單(=符合要件「經生父撫育者」),因此「視為」(擬制)認領。 (擬制不可推翻) ※收養: 要件: (一)雙方合意(這是契約行為) (二)要式,特別成立要件(民總) (三)法院認可 (四)「本生父母」(收養關係結束後,該子的法代)之書面同意(要式) (法代可替無行為能力人(七歲以下)、限制行為能力人(七歲以上,未滿十八)作身份行為、財產行為,做意思表示上的代理) (五)身份行為不得附條件、期限(例如你成年以後我就再也不是你養母) ※收養發生效力: 法院裁判確定後,溯及至契約成立時生效。 (終止收養相反,要等法院裁定後才生效) ※收養限制: (一)年齡:養父應比養子老二十歲 →養父母共同收養養子時:雖然養母只比養子老十六歲,但可以共同收養(因為養父有老二十歲) (二)近親: (A)直系血親:爺爺不可收養孫子,否則爸爸會叫自己的兒子哥哥或弟弟(因為輩分會亂掉) (B)直系姻親:但書-鳴人在佐助與小櫻離婚,自己也與雛田離婚以後,改嫁佐助。鳴人有兒子博人,是與雛田的婚生子女。但是博人想繼承佐助的遺產(姻親沒有財產繼承權),由於鳴人與佐助已經結婚,故鳴人可以收養佐良娜為養女,佐助也可以收養博人為養子。 (C)輩分相當原則:好色仙人可以收養鳴人,綱手可以收養小櫻,鳴人也可以收養佐良娜。但是鳴人不可以收養佐助、鹿丸、我愛羅(因為他們是同輩)。 (D)夫妻共同收養:鳴人跟雛田是夫妻關係,他們想收養佐良娜的話應共同為之(原則) (但書)得單獨收養:(一)其實雛田早在跟鳴人結婚以前,就已經在外面偷偷生了一個小孩。 這個私生子見到鳴人是木葉忍者村的村長,超級風光,趕快衝來請鳴人收養他。(雛田是生母,沒有認領、收養問題)因為鳴人跟雛田是夫妻,所以鳴人可以收養這個讓他綠光罩頂的小孩。 (二)假設鳴人與佐助各自與元配離婚以後,再結婚。佐助說「我出門了」之後三年都沒有回來,雖然佐良娜不是鳴人生的,但鳴人還是可以收養她。(生死不明逾三年) (三)假設鳴人與佐助各自與元配離婚以後,再結婚。有一天,鼬在鍛鍊佐助學萬花筒寫輪眼,卻練功失敗導致其失了智(不能為意思表示)。因此鳴人想收養佐良娜,不需要佐助共同收養,也不需要佐助同意(因為佐助已經變成白癡)。 ※收養的效力: (一)就算沒有血緣關係,只要經過收養,在法律上就視為婚生子女。 所以就算博人不是佐助生的,佐良娜不是鳴人生的,只要鳴人收養佐良娜,佐助收養博人,佐良娜與博人都視為鳴人與佐助的婚生子女。 (之後假如佐助有一天出門不小心死掉的話,開始分遺產就是鳴人當然繼承,佐良娜+博人第一順序繼承,三個人一起分遺產) 佐助整天出去流浪,他死掉的機率比待在木葉忍者村批公文的鳴人高很多。 對博人而言,最佳策略是請佐助收養他;對鳴人而言,最佳策略是不要收養佐良娜,這樣就算自己哪天死了,佐良娜也分不到他的遺產,只有佐助(配偶,當然繼承)跟博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一順序繼承)可以分。 (二)收養關係開始後,被收養的子女與本生父母的關係停止。 鳴人收養佐良娜,佐助收養博人,那麼在法律上,雛田就不再是博人的媽、小櫻也不是佐良娜的媽。 (三)假設鳴人從來沒有結過婚,但是佐助一直在外面流浪不回木葉,因此鳴人收養了孤苦無依的佐良娜。 之後佐助回到木葉忍者村,此時由於他生死未卜已滿七年,其配偶小櫻已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故小櫻改嫁,她與佐助之間的婚姻關係終止。 佐助與鳴人結婚,佐助是佐良娜的本生父,同時也是其與鳴人的婚生子女。 (因為鳴人已經收養了佐良娜) →這是一個但書,也就是說:被收養者(佐良娜)與本生父母(佐助、小櫻)本來關係是停止的。 但因為本生父母(佐助)與收養者(鳴人)結婚,所以佐良娜與佐助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回復。 (四)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小孩者: 自來也想收養鳴人,但是鳴人此時已經有博人了。 由於博人未成年,因此在法律上,自來也是博人的爺爺。(收養效力及於博人) 假設博人已成年(=可以做獨立的意思表示),那麼收養契約生效前,他必須自己表示同意自來也是他爺爺,這樣自來也成功收養鳴人以後,博人才會是他的孫子。 (五)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要式)約定養子女從(A)養父姓、(B)養母姓,或(C)原來之姓。(除非一開始就跟生母姓,否則不含生母姓) 因為佐助整天失蹤,鳴人跟雛田決定夫妻共同收養佐良娜。佐良娜可以叫: (A)漩渦佐良娜 (B)日向佐良娜 (C)宇智波佐良娜 (D)春野佐良娜 X ←因為她本姓宇智波,除非一開始佐助就跟小櫻要式約定好,佐良娜姓春野。 ※子女之姓氏: 出生登記前: 一、以書面約定之(要式行為) 二、夫妻無法成功協議→去戶所抽籤 出生登記後: 一、小孩未成年前,父母可以書面約定變更姓氏 二、小孩成年後,可以自己去變更姓氏 三、前兩項各以「一次」為限 法院變更(強制力介入)的要件: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可宣告變更子女的姓氏 一、父母離婚 二、父或母死了一個或全死了 三、父或母有一個或全部生死不明滿三年 四、父或母其中一個未盡保護、教養義務 ※ 終止收養(契約): (一)因為是契約行為(雙方行為),所以要終止的話,應雙方合意。 (二)要式行為「特別成立要件」 (三)養子女為未成年人,應向法院聲請認可(裁定後生效) (四)養子女未滿七歲(無行為能力人),其意思表示,由收養關係結束後的法代為之(即:本生父母) (五)養子女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得收養(契約)終止後,為其法代(本生父母)之同意(即事後肯認)。 ※ 法院「許可」終止(法官也可以不許可):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終止收養。 ㊣無行為能力人:本生父母聲請 ㊣限制行為能力人:收養(契約)終止後,法代(本生父母)同意。(事後肯認) →前面有提到,當小孩被收養以後,其與本生父母之間的關係會停止(除非其本生父母與收養者結婚,才能回復關係)。 當收養契約終止後,小孩會回復與本生父母之間的關係,因此本生父母=他們的法代=可以在其身份、財產行為上代理意思表示。 ※法院「宣告」終止(強制力介入): 只要符合下列要件各款其中的一項,他方、主管機關、利害關係人可向法院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虐待、重大侮辱 (P.S:就算養子把養父關在狗籠裡給他吃寶路,只要養父沒意思表示說死後不給他遺產,且養父不是被養子活活虐死的,養子還是可以分遺產。)(沾血的手不准分遺產) 二、遺棄 三、故意犯罪(過失不算),受兩年以上徒刑宣告,裁判確定且不可緩刑(可以緩刑的話就沒那麼嚴重) 四、其他重大事由(法官來判斷,這是不確定法律概念) ※親權: 一、父母(本生父母、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的權利義務關係 二、(阻卻違法事由)父母的必要懲戒權:在一定的範圍內,父母可以打罵自己的小孩。 刑法犯罪三階論: T(Tatbestand)構成要件該當: 在「罪刑法定」原則之下,行為人之行為在「客觀上」符合刑法所規定的犯罪行為構成要件,其具有客觀歸責性(結果犯)或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在「主觀上」也符合刑法所規定的主觀構成要件,即行為人具有故意或過失,則可以認定該行為構成要件該當性。(From WikiPedia) R(Rechtswidrigkeit)違法性:看有沒有違法阻卻事由(緊急避難、正當防衛、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得被害人的承諾)←選擇題 S(Schuld)有責性:天生聾啞人(得減輕)、精神病(完全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 (行為人必須具有責任能力和責任條件,才能對其行為依法量刑。) 老師舉例:爸媽打自己的小孩,客觀上構成傷害罪,主觀上父母確實就是想打小孩,所以第一階會成立。 但是到第二階,因為父母本來就可以管教自己的小孩,所以會因為阻卻違法事由而無法成罪。 (第二階已經停了,不會再往下去談第三階) ※本生父母、養父母為未成年子女的法代: (一)身分行為上的代理同意:收養、終止收養 (二)財產行為上的代理同意:純受利益(繼承、贈與)不需法代事後肯認 ※選擇題重點: (一)所有立法目的:對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保護 (二)「收養」是「擬制」血親,也就是在法律上「視為」血親(不可被推翻) (「推定」才是可以提起否認之訴並推翻的≠「視為」) (三)親家公(自己父母對配偶父親的稱呼)死後,自己可以娶親家母(因為親家母不是姻親)(親上加親) (四)未滿十七歲,不得訂定婚約(男女都一樣)。訂婚17歲、結婚18歲。 (五)訂定婚約,不需至戶政登記(結婚才要) (六)為了訂婚送對方的鑽戒,可在婚約解除後要求返還(消滅時效,原則上是15年內) (七)鳴人與佐助結婚時,佐助已有女兒佐良娜。即使鳴人沒有收養佐良娜,而且已經與佐助離婚,也不可以娶佐良娜。(就算婚姻關係消滅,不再是姻親也一樣) (民法983: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這條法律規定了很多「有違倫常」的事是不能做的。 例如小時候我這個年紀的人看過「長腿叔叔」,完全是光源氏養成計畫。 養父就算符合收養的要件,收養了養女,在終止收養關係以後也不可以娶該養女為妻,因為輩分不對。 而且你收養人家,難道是為了要把她培養成你心目中最好的妻子嗎?妻子要從幼女開始養起嗎?(法律效果:無效) (八)近親結婚:血六姻五 旁系姻親:五等親內禁婚(例外:輩分相同,重點是沒有血緣關係,收養來的就可以) 直系血親:六等親內禁婚 (九)收繼婚(繼承遺孀):不禁婚 例如拜登的大兒子死了,小兒子亨特拜登想娶大嫂,就算在台灣,這也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