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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題數:3
第13條
小摩喵(課程:警鴿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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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2年05月22日

第13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應敘明原因事實,經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蒐集工作結束後,警察應與第三人終止合作關係。但新發生前條第一項原因事實,而有繼續進行蒐集必要且經核准者,得繼續合作關係。 依前條第一項所蒐集關於涉案對象及待查事實之資料,如於相關法律程序中作為證據使用時,應依相關訴訟法之規定。該第三人為證人者,適用關於證人保護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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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1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有關遴選及運用第三人蒐集資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經遴選為第三人者,警察得支給該第三人實際...
  3. 15 你是分局偵查隊偵查員,為偵查慣竊之需要,擬遴選第三人協助蒐集資料,下列何者不正確? (A)應經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