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由中央按各該地區情形分別規劃之。前項警察機關經費,如確屬不足時,得陳請中央補助。警察法施行細則第13條(直轄市→部轉院核、縣市→署轉部核)本法第十六條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地方警察機關經費不足時,得陳請補助之程序;直轄市報由內政部轉請行政院核定;縣 (市) 報由內政部警政署轉請內政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