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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題數:3
第2條
小摩喵(課程:警鴿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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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2年05月22日

第2條 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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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 下列何種警察作為非「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所列之「警察職權」種類? (A)鑑識身分 (B)蒐集資料 (C)警械使用 (D)直接強制...
  2. 2 下列何者不屬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所稱之警察職權? (A)進入住宅 (B)物之扣留 (C)查證身分 (D)警械使用
  3. 19 下列何者不屬警察職權行使法所明列職權類型之一? (A)查證身分 (B)鑑識身分 (C)蒐集資料 (D)為民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