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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題數:5
第3條
小摩喵(課程:警鴿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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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2年05月22日

第3條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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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0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 條之規定,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
  2.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之規定,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3. 5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 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
  4. 32 有關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 條第 3 項之規定,主要是在禁止以引誘教唆違法手段達到警察目的,因而, 警察執勤若使用「陷害教唆...
  5. 22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項:「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 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