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申請准駁之通知) ﹝1﹞室外集會、遊行申請之許可或不許可,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2﹞依第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3﹞主管機關未在前二項規定期限內通知負責人者,視為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