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違反中立行為之舉發) ﹝1﹞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2﹞長官違反前項規定者,公務人員得檢具相關事證向該長官之上級長官提出報告,並由上級長官依法處理;未依法處理者,以失職論,公務人員並得向監察院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