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救濟管道及保障) ﹝1﹞公務人員依法享有之權益,不得因拒絕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而遭受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2﹞公務人員遭受前項之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時,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