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集會與遊行之意義) ﹝1﹞本法所稱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 ﹝2﹞本法所稱遊行,係指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集體行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