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宣布中止或結束集會遊行)【相關罰則】第2項~§28 ﹝1﹞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宣布中止或結束集會、遊行時,參加人應即解散。﹝2﹞宣布中止或結束後之行為,應由行為人負責。但參加人未解散者,負責人應負疏導勸離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