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不為且不能代為履行之義務,處以怠金) ﹝1﹞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2﹞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