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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條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題數:6
第38條
小摩喵(課程:警鴿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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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2年08月09日

第38條(危險物之扣留) ﹝1﹞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2﹞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但扣留之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兩個月。﹝3﹞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即發還;於一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其應變價發還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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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 依行政執行法第38條規定,對於「扣留之物」之處理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A)扣留之延長,期間以六個月為上限 (B)扣留之物無繼...
  2. 22.依據行政執行法第38 條規定,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最長不得逾幾日? (A)3日 (B...
  3. 依行政執行法第38條規定,對於「扣留之物」之處理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A)扣留之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上限 (B)扣留之物無繼續扣...
  4. 103.依行政執行法所為對物之扣留,其目的為: (A)沒收該物 (B)預防危害 (C)處罰持有人 (D)沒入歸公
  5. 107.行政執行法之即時強制,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以人民之義務不履行為前提 (B)又被稱為警察即時強制 (C)警察於必要時將危險物...
  6. 下列何者為行政執行中之間接強制方法?(A) 扣留動產 (B) 代履行 (C) 收繳證照 (D) 斷絕水電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