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執行時間之限制) ﹝1﹞行政執行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但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迫或徵得義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2﹞日間已開始執行者,得繼續至夜間。﹝3﹞執行人員於執行時,應對義務人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必要時得命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