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參與政治活動之權限) ﹝1﹞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2﹞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3﹞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