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司法警察、軍法警察、駐衛警察之準用) ﹝1﹞本條例於其他司法警察人員及憲兵執行司法警察、軍法警察職務或經內政部核准設置之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準用之。﹝2﹞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