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之1(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之情形) ﹝1﹞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2﹞前項情形,其他法律已有勒令歇業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