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沒入物) ﹝1﹞左列之物沒入之: 一、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 二、查禁物。﹝2﹞前項第一款沒入之物,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第二款之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入之。﹝3﹞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但沒入,應符合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