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無責任能力之人) ﹝1﹞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不罰: 一、未滿十四歲人。 二、心神喪失人。﹝2﹞未滿十四歲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無人管教時,得送交少年或兒童福利機構收容。﹝3﹞心神喪失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