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8條(妨害他人身體財產之處罰2) ﹝1﹞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一、未經他人許可,釋放他人之動物、船筏或其他物品,或擅駛他人之車、船者。 二、任意採折他人竹木、菜果、花卉或其他植物者。